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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生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遵循同级审批的原则:

      1、在国家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在自治区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3、在自治区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向国家环保总局请示另行确定。

      4、在地州、市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环保局审批。

      3、在地州、市计委立项,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进行的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确定审批权限。

     5、自筹资金或非国家、自治区计划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局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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