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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工作规范


    

一、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工作目标与重点区域:

1.工作目标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

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

要生态功能区内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十五期间要力争建立8

-10个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2.重点区域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重点区域包括:长江、黄河源头

区;玛曲、若尔盖等重要水源涵养区;塔里木河、黑河等荒漠

绿洲生态系统维护区;鄱阳湖、洞庭湖、三江平原天然洪水调

蓄区;阴山北麓防风固沙区等。

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基本条件

1.处于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且出

现了严重退化,必须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影响

重大;

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视,有积极性;

4.环保机构健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5.有一定工作基础,在规划、科研、监测等方面做过基础工

作。

三、报送程序和材料要求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国家级

生态功能保护区组织考察、论证,进行初选,并向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提出初选意见;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

名单,将申报名单连同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简要报告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简要报

告应包括:

(1)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必要性和意义;

(2)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3)建设目标、任务、措施、步骤;

(4)保障条件。

文字在2000字以内,简明扼要。

四、试点的审批与管理

1.国家环保总局局将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并公布国家级生态

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名单。

2.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试点的地区,要成

立以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级生态功

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并下设办公室,

挂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组

织编制试点规划,并监督实施。

4.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自治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得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

5.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或指

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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