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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批准建立的全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全区自然保护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审核自然保护区考核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是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全疆自然保护区的考核所辖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有关林业、畜牧、农业、水利、地矿等部门来实施,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林业、畜牧、农业、水利、地矿等部门进行抽查。
地、州(市)环保部门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考核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环保局、地、州(市)环保部门组织考核之前,各自然保护区需先进行自我考核,并准备必要的相关资料,接受联合考核组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考核项目分管理和建设等两个方面,共三项指标,各项指标数据和材料必须力求准确、完整、可靠。
第六条
实施考核步聚
(一)各自然保护区必须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年各项指标:
1.
自然保护区管理指标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是否设立管理机构,其管理机构能否正常行使其管理职能。
2、自然保护建设指标
其中包括是否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土地使用
权属是否明确、手续是否完备、证照是否齐全,保护区是否划分功能区,界碑、宣传牌等标识是否完善,是否实施分区目标管理。
3、自然保护区功能指标
保护区内是否有非自然保护区性质的资源开发活动和
破坏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违规违法事件,是否有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垦滥牧现象。生态环境状况是否改善或恶化,生物量的增加或减少情况,物种受人类活动威胁情况。科研和宣传的软件、硬件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实验室、标本室、资料(档案)室。
(二)
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次年一月底前
对上述指标指标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汇总、计分并报自治区环保局。
(三)
自治区环保局于三月底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环保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四)
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四月底前对考核结果进行再次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五)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自然保护区通过政府给予警告,连续三年不合格的通过政府撤消该自然保护区,同时将把考核结果在报纸上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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