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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新疆四方新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予以限期治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疆四方新源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超标排放污染物工业企业(名单附后)限期于2003年11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上述30家限期治理企业要抓紧时间,尽快确定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将依法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各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方案及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局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程,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自治区环保局负责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工作,限期治理企业应于治理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附件:30家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二 O O 三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限期治理
决定
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3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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