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审议规则
为规范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严格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制度,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议规则,以保证行政复议和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审议小组的组成和组织工作
审议小组由主管局领导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及有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需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处罚案件的具体审理和审查,提出审理(查)意见,并负责审议小组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审议小组的组成
组 长:李一汀
副组长:赵成林
成 员:王一建 马志成 贾尔恒 李新华 孟庆新 张志伟 相仕华 刘晶
秘 书:聂时铖
(二)审议范围
1、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环保执法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提出复议申请,经我局审查后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2、行政处罚案件
委托执法单位立案调查后,处罚额度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复议和处罚工作的有关制度;
2、负责提交本级进行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初审意见的审查,并提出终审意见,形成复议决定和处罚决定;
3、负责将重大复议和处罚案件审查意见提交局主管领导签署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4、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和处罚工作的指导;
5、其它需要审议的有关行政复议和处罚的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办公室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尤其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调查报告、相关数据和处罚依据等举证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议小组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讨论。
3、委托执法单位应将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文书以及监理报告及案件处理建议等有关材料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依据报送材料对案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议小组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讨论。
4、审议小组主要对案件的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依据是否充分确凿;
(3)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
(4)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5、审议小组经过讨论,形成最终审查意见。重大复议和处罚案件的审查意见提交局领导签署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6、行政复议决定由办公室负责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执法单位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自治区环保局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委托执法单位提出强制执行意见报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议小组审查后形成决定。需要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由委托执法单位提出撤回意见报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撤回申请。
(五)会议制度
审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会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复议和处罚案件的具体审理和审查;全区行政复议和处罚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它有关行政复议和处罚的工作。
三、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根据自治区环保局对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其依法处罚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须按备案要求,及时向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报备。超过委托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可据情进行调查取证并应及时上报调查报告、处理建议意见和处理依据。
备案规定如下:
(一)委托执法单位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统一格式印制行政处罚文书一式四份(四联单),并采用复写的方法书写内容;
(二)委托执法单位应对行政处罚文书统一编号,并加盖自治区环保局印章,并在办公室登记文书种类和编号
(三)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委托执法单位应将相应的处罚文书(包括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归档整理后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审查报备法律文书的完整性。
(四)办公室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和内容有异议的,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提交审议小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