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监发〔2012〕43号
伊犁州、博州、昌吉州、巴州、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哈密地区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环保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我厅编制了《自治区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现场核查要点(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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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自治区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现场核查要点(试行)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考核 通知
抄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