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环保部将组织开展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名单公告。为做好此项工作,环保部制订了《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和《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认真研究,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并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指导本辖区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建立本辖区所有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档案。
二、环保部将分别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组织我厅和西北督查中心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名单。各地州环保局要结合本办法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时间对企业自身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保部,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厅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行为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办理、停产治理或关停。
联 系 人:李 进
联系电话:09914165404
电子邮箱:099112369@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272号
关于开展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 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现将《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组织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周奇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冯志和
电话:(010)68396574
邮箱:he6839@sina.com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编:100833
附件: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柠檬酸 味精 核查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办公厅(室),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273号
关于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 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现将《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和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由我部组织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周奇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冯志和
电话:(010)68396574
邮箱:he6839@sina.com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编:100833
附件:淀粉、淀粉糖、酒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淀粉 酒精 核查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办公厅(室),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1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