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环保部将继续分批组织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为做好此项工作,环保部制订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环保局要认真研究,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制革企业,并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指导本辖区制革企业开展环保核查工作,建立本辖区所有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档案。
二、环保部每年将组织四轮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并将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各制革企业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结合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时间对企业自身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保部,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厅和中国皮革协会。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等)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为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行为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办理、停产治理或关停,并将查处情况于每年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
联系人:李进
联系电话:09914165404
电子邮箱:099112369@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66号)
2、自治区制革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抄送:厅环评处、监测监察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