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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制革企业名单(第2批)的公告
 时间:2011-09-02   来源: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 2011年 第61号  作者:污防处   字体: 】 点击量:26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组织开展了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经中国皮革协会、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我部形成了第2批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对于未列入第1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9号)和本批公告的现有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为进一步提升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企业名单公告。未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66号)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并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附件: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制革企业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中国皮革协会,各有关企业。

  附件:

  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制革企业名单(第2批)

  一、吉林省

  (一)吉林省洮安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二、江苏省

  (二)美迪洋(泗洪)皮革有限公司

  (三)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

  三、浙江省

  (四)海宁市富升裘革有限公司

  (五)浙江福地农业有限公司

  (六)海宁恒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七)浙江省宏昌制革有限公司

  (八)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

  (九)海宁兄弟皮革有限公司

  (十)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

  (十一)浙江海宁蒙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十二)浙江中辉皮草有限公司

  (十三)泰庆皮革有限公司

  (十四)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福建省

  (十五)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福建冠兴皮革有限公司

  五、山东省

  (十七)济南鲁日钧达皮革有限公司

  (十八)威海山海光星制革有限公司

  六、湖南省

  (十九)湖南省怀其皮革集团制革有限公司

  七、广东省

  (二十)佛山市南海罗村联和皮厂

  (二十一)珠海市华贸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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