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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1-20   来源:  作者:总量处   字体: 】 点击量:1629

  新环总量发〔2012〕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2012年,本着“符合国家要求,满足我区环境管理需要”的原则,开展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年报工作

  我区将继续以申报登记为手段,合并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简称“排污申报统计年报工作”),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全行业、全口径排污申报统计。排污申报统计是污染源管理、“十二五”总量核算考核的依据,各地应切实高度重视。

  (一)年报制度及相关工作的变化

  2011年是“十二五”第一年,国家和自治区对年报制度都有一定调整,请各地在布置工作时加以关注:一是申报统计表有调整,将采用在《2010年度新疆排污申报登记表》基础上,综合国家“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和申报登记年报制度修改完善的《自治区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表》,单独设计的行业报表更多,指标更精,与减排核算细则联系更加紧密;二是新增了生活垃圾场等调查内容,细化了机动车污染调查,删除了医院污染排放情况调查表;三是将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整合简化为环境管理部分,不再区分综合年报和专业年报;四是软件有变化,将首次采用我区为统一环境统计和申报登记工作而编制的数据转换软件,并首次采用国家“十二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软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尽快组织开展工作。各地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技术路线尽快组织开展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工作环节:一要做好申报单位名录的确认,根据2010年普查更新库企业名单(全口径名单)、新投产企业(不论是否正式投产)名单、关停企业名单,逐级确认需要填报申报表的排污企业名单,要求企业按照我厅下发的《自治区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表》,依法申报;二要按照技术路线要求,开展好工业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申报登记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及企业做好申报表及统计调查表的填报;三要协调统计、畜牧、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做好生活源、农业源和机动车等调查表的填报;四要协调本级环保系统内部各科室、单位,填报好环境管理年报表;五要结合“十二五”新的减排核算细则,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申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六要确保做到“三个一致”:即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报表与现场核查结果一致,各级环境统计和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一致。

  2、年报上报要求及时间。年报数据经各地组织联审,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形成主要数据情况及简要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统计和申报登记数据库分别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主要数据情况及简要分析发送邮箱为zlb@xjepb.gov.cn,联系人:格丽玛,联系电话:0991-4165440,13394910998;环境统计数据库发送邮箱为frcl@163.com,联系人:徐涛,联系电话:09913845384、13565800955;申报登记数据库发送邮箱为pwsfk3854382@126.com ,联系人:努尔泰 王宁,联系电话:09912332261,13899998161、13579975547。资料及数据库上报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前。

  3、数据库建设、资料归档及应用分析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县、地、自治区分别建立辖区污染源数据库(含申报登记数据库和环境统计数据库,两库数据一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申报登记数据库的建设、更新维护和资料归档,各级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环境统计数据库的建设、更新维护和资料归档,两库分别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年报数据分析应用,切实使这些数据为环境管理服务,提高污染源管理水平。各地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年报分析报告报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

  二、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源季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新增、关停企业变更申报登记工作

  (一)重点行业污染源季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要求。为提升污染源管理水平,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源管理,我厅将组织先行开展火电、水泥、钢铁、造纸、浆粕和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等行业污染源季度申报登记工作。各地应将辖区内这6个行业的所有排污单位,纳入季度申报范围,认真组织申报,申报表使用《自治区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表》中该行业报表。各地、州、市环保部门将季报数据库和季报分析上报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上报的时间为每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方式和联系方式同年报表。监测总站于每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

  (二)新增、关停企业变更申报登记工作要求。各地应及时掌握污染源新增和关停情况,实行变更登记,及时更新污染源数据库。新增企业一投产,不管是否验收,都要在10日内完成申报;永久性关停的企业,设备停运后,也要在10日内完成申报,纳入减排项目管理。各地于每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变更申报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上报方式及联系人同年报。监察总队于每次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

  三、开展污染源监测、监察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监察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在对污染源定期监测、监察时,填写污染源监测、监察现场信息表,建立动态信息库,并用于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审核。各地应在安排2012年监测、监察工作时,安排污染源监测和监察现场信息填报工作。

  四、开展污染源数据管理持证上岗工作。2012年起,将开展污染源数据管理分类培训,并对污染源数据行政管理(各环保局)、现场管理(监察部门)和技术管理(监测部门)岗位实施持证上岗。

  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数据质量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分管科室和支撑单位,稳定环保行政机关、监察、监测等部门的人员,建立健全督办、协调机制;二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联动机制,主动与统计、农业、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沟通,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理顺及时获取准确数据的渠道;三要加强现场核查,保证数据审核落到实处,结合各地实际,组织辖区各级环保部门扎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调查范围的完整性和调查对象数据的真实性;四要按照时限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请各地将牵头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污染源数据管理分管科室及负责人、监察机构申报登记负责人、监测机构环境统计负责人名单,务必于2012年2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

  联 系 人:格丽玛

  联系电话:0991-4165440(兼传真)

  电子邮箱:zlb@xjepb.gov.cn

  附件:1、自治区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2、自治区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技术规定

  3、自治区2011年度排污申报统计报表表式

        附件1、2、3.rar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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