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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时间:2011-12-08   来源:中国环保部  作者:环办函[2011]1337号   字体: 】 点击量:246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草案曾于2010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草案曾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2月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讯地址:100035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讯地址:100012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传  真:(010)84919396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空气 质量 日报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中科院办公厅

  工程院办公厅
  
  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南京大学

  浙江大学

  同济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开大学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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