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环保专项行动 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与环保厅组成联合督察组对昌吉州、克州、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喀什地区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和检查,共检查乌鲁木齐市企业5家,昌吉州企业15家,和田地区企业4家,喀什地区企业5家,克州企业2家。、治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能够积极部署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本地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了联合执法、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
各地对涉铅等重金属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对2家企业进行了挂牌督办,1家责令搬迁,对铅蓄电池企业1家要求限期关停,1家责令搬迁;各地以污普数据更新库为基础,编制了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各县市争取国家资金项目建设和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环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察,共检查建设项目63个,对个别未批先建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关停。部分地区由地区主管领导带队,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集中对重点河流、湖库等流域的38 家企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
检查中发现各地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污水处理厂未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在线设备历史数据不能随时查阅等问题;个别地州存在未批先建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督查组要求各地环保部门继续加强污染减排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及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要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要求,凡是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要依法从重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等违法行为;各企业要加强污染源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详实、准确。
此次联合检查效果明显,今后我区环保部门将进行一步会同督察部门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环境违法案件和存在问题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对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