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予以查处,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评价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的;
(六)参加一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的、或由公款支付的宴请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物品,或以权谋私搞交易的;
(八)参与用公款支付的一切娱乐消费活动,严禁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的;
(九)在接待来访或电话咨询中出现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的;
(十)有越权、渎职、徇私舞弊,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要求的行为的;
(十一)进行其他妨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的。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以下建设项目:
一是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三是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项目;四是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五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六是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七是原有设施污染排放达不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八是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九是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十是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建项目。
按照环境影响咨询机构对咨询结论负责的原则,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以及因技术评估结论错误导致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追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