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性,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8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根据处室各个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机关(单位)的总体职责,各处室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单位)的总体职能分配;
(二)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岗位主要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员补充替代履行,避免因主要责任人离岗而影响工作。补充替代履行职责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与主要责任人相同。
第七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与工作责任制相结合,真正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要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纳入效能考评和年度工作总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督促其整改,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