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总站、监察总队:
为确保我区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按时完成,切实提高数据质量,迎接环保部核查,根据环保部《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22号,见附件)要求,我厅将于近期对各地专项工作进行核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总体要求
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掌握核查区域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将随机抽取辖区内两个县(市、区)实地核查专项工作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州市专项工作质量的依据。
二、核查内容
(一)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核查各地州市专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包括机构建立、制定实施方案、工作组织部署、业务培训、经费条件、环境统计数据上报、普查更新调查完成情况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名录确认情况
1、核实2009年普查动态更新名录和2008年普查动态更新名录,提交污普更新调查名录确认表;
2、核实2009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名录,提交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名录确认表;
3、核实2010年排污申报登记名录;
4、核实各类污染源名录,提交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变动情况确认表。
(三)报表收发情况
考核各地州市报表发送数量、回收数量,并计算发送率和回收率。
(四)基础信息确认情况
考核辖区被调查单位基础信息填报情况,并提交污普动态更新调查企业基础信息核对表和污普动态更新调查企业设备信息核对表。
(五)产排污系数核算及数据录入情况
从污染源中随机调出10-20个,对其纸质调查表和电子录入信息进行校对,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并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核查产排污系数核算情况及报表填报情况,并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率”
(六)汇总数据情况
考核表间逻辑关系以及人口、GDP、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数据,是否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
三、分组及时间安排
(一)分组情况
第一组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石河子市
第二组 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第三组 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博州、巴州
第四组 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二)时间安排
2010年4月1日至4月7日
四、其他要求
根据新环财发〔2010〕60号文和新环财发〔2010〕73号文要求,各地州市应在3月5日前完成环境统计数据初次上报,4月1日前,完成2009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上报。5月1日前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专项工作完成和进展情况将按照以上时限核查评价。
抄送:自治区专项工作督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