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政务邮箱 RSS
   当前位置: 首页 * 详细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9-19   来源:环境监测司  作者:匿名   字体: 】 点击量:284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1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促进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但是,经抽查发现,部分地区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作用,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更好地为总量减排、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116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和标志粘贴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此项工作情况上报我部。

  二、各地要加强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把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关,做好流速(流量)测量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比对校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流量(流速)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由责任环保部门将调试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对连续两次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责任环保部门要通知企业更换设备,重新安装,并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更换的自动监测设备经责任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同时,各地要将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和查处情况,以及企业整改情况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五、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监督指导,我部将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10-11月份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因设备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不到位导致的数据不准确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 有效性审核 通知

充分发挥援疆环保技术人员自身作用 促进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上新台阶 2012-05-17
博乐市环保局积极开展”爱心一元捐”活动 2012-05-17
哈密市环保局参加哈密市5.12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暨全国防灾减灾示范社区授牌仪式 2012-05-15
环保关注民生 群众感谢送锦旗 2012-05-15
哈密市环保局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 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 2012-05-15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热点信息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新疆环境保护厅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地理位置示意图新ICP备05000263号
开发维护:新疆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copyright @ 1997-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