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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 按放射性污染源和电磁辐射污染源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定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 正常;

(2) 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技术室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生产工艺状况;

(3)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员;

(5) 现场取证;

(6)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有放射性废物()的,通知废管科,依法收贮。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 程序》,属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 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1) 分列辖区内核设施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类、密封放射源类、射线装置类、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类和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 按台()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 每两年每台()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 每两年每台()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辐射 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 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 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程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 群众举报。

2.现场监理

(1)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 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 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 报告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处理结果

(2) 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进口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 分列辖区里加工利用单位名录

(2) 按重点口岸、重点单位制定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 正常;

(2) 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国检和海关

3.工况调查

(1) 查检测设备的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3)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

(4) 现场取证;

(5)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2.现场监理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六、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定监理计划。

3.现场监理

(1) 是否持证排污;

(2) 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 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无征排污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七、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理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 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 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 《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八、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理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 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 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 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 监理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 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 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 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下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 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 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3) 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 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 调查取证;

(3) 事故速报;

(4) 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 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 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 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 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 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 取证、签定等。

3.调解处理

(1) 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 制作会议纪要;

(3) 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 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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