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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 按放射性污染源和电磁辐射污染源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定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 正常; (2) 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技术室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 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生产工艺状况; (3)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员; (5) 现场取证; (6)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有放射性废物(源)的,通知废管科,依法收贮。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
程序》,属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 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1) 分列辖区内核设施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应用类、密封放射源类、射线装置类、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类和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 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 每两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 (2) 每两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理 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辐射
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 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 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程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3) 群众举报。 2.现场监理 (1)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 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 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 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 报告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处理结果 (2) 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进口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 分列辖区里加工利用单位名录 (2) 按重点口岸、重点单位制定现场监理计划 2.现场监理 (1) 正常; (2) 异常: 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国检和海关 3.工况调查 (1) 查检测设备的运行及管理情况; (2) 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3) 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 (4) 现场取证; (5) 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 日常现场监理信息。 2.现场监理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逾期未完成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 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六、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定监理计划。 3.现场监理 (1) 是否持证排污; (2) 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 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 正常; (2) 异常; 对无征排污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 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 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七、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理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 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 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 《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辐射环境监理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八、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理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 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 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 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 监理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 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 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 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下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 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 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3) 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 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 调查取证; (3) 事故速报; (4) 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 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 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 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 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 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 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 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 取证、签定等。 3.调解处理 (1) 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 制作会议纪要; (3) 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 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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