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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污染事故与纠纷的调查处理

() 调查处理职能科室:

监理科为主,其它科室辅助。

() 工作范围

全疆各地发生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纠纷。

() 调查处理的程序:

1、发生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举报后,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局领导、主管处室领导反映事故情况,并尽快组织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赴污染事故现场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状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按已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及时通知自治区核应急机构,请示提供指导和支援。

3、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事实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依据程序由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4、重大污染事故的对外发布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辐射污染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中的要求,由辐射环境监理站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事人通报处理情况。

() 辐射污染事故报告与控制

按照《辐射防护规定》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1、发生辐射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辐射污染的扩散和对人员的伤害。

2、不论发生何种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自治区环保局或者新疆辐射环境监理站报告事故情况(也可同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作。

() 辐射污染事故与纠纷监督报告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

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电话:0991-2302697

新疆辐射环境监理站   电话:0991-36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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