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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辐射环境监督站进口废物风险评价 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2001]36号、[2001]41号公告和环发[2002]7号文件规定,进口废物分为:自动进口许可类、限制进口类和禁止进口货物类三大类。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已取得“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承担全区进口废物评价风险评估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方便进口公司的办理,制定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办理进口废物风险评价工作程序。 一、接洽 废物管理科负责来访者的接洽。向来访者介绍办理事宜指导企业填报业务委托书;初审进口废物风险评价申请。 申请书初核的重点:进口废物企业工商行政资质;外贸进出口资质;加工利用单位资质;用章情况及地、州环保部门初审意见等。 二、指标审定 由主管站领导审核进口废物申请企业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核实废物进口后的消化途径,核准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进口废物的种类、能力及当年的年审情况。 三、签定合同 办公室依据进口废物办理指标、数量,与进口企业草拟、协商、签定技术服务合同,落实合同条款与收费。 四、办理 主管站领导根据废管科的提议,指定风险项目承担人,项目承担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风评表的编制工作,负责打印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并按级审签。 五、办结 办公室负责“风评表”的用章,废物管理科通知进口企业并留档
,年终统一交站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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