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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督站办理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

价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从1996年对境外进口的可做原料利用的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风险评估和严格的审批制度。

二、行政授权

各省、市、自治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进口废物企业及加工利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编制审核“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表”。

经自治区环保局授权委托,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全区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负责审核:进口企业资质;进口废物种类、数量;加工利用单位加工利用废物种类、数量、年审及发证工作。

三、资格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1998年参加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组织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考核,于当年取得了“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环控风评证第022),并按期进行了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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