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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局《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容

1. 伴有放射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工业、科研、院校、医疗等单位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等。

2. 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广播电视、通信、雷达、高压输变电、工科医射频设备、电气化铁路及地下铁道等项目。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建设单位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委托书;

2. 建设项目立项等批复等有关资料;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资料(含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污染防治措施、各类设备的技术指标等);

4. 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概况;

5. 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内外平面布置图等。

      四、办事程序

 

五、服务承诺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委托方提供资料齐全,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方提供资料齐全,自合同签定之日起90天内完成。

六、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 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

2. 对外来办事人员热情接待优质服务;

3. 主动宣讲环保法规和政策;

4. 为委托单位保守业务技术机密;  

5. 不接受委托方礼品、礼金、在价证券和宴请,保证环评工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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