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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82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晋环法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等效辐射功率”的概念见《电磁辐射防卫规定》GB8702-88。其中“天线增益”应使用其倍数表达形式的值。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和寻呼台站营运过程中的电磁波发射。

三、上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从事该办法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办法。据此,所有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设施,均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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