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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工作的通 知

伊犁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有关电磁辐射源单位:

    目前在自治区局部环境已形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了加强全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遏制电磁辐射污染,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保护热点问题,认真落实“全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掌握全疆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及发射设备的基本情况,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环保总局令第十八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在自治区辖区内开展全疆电磁辐射源单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工作。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电磁辐射源单位申报登记的管理工作,加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发射设备的现场检查,全面系统地汇总本辖区的申报登记表,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对审查按期上报。自治区直属电磁辐射源单位直接向我局报送申报登记表。在各地、州、市、县设有子公司和发射设备的自治区直属电磁辐射源单位,申报登记表中应包括各地、州、市、县子公司和发射设备在内的全部资料,同时各地、州、市、县下属子公司和发射设备仍必须向所属地、州、市环保局申报登记。
    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电磁辐射源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保部门必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及业务秘密。电磁辐射源单位拒报或谎报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各地、州、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直属电磁辐射源单位必须在2002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污控处汇总上报《全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表汇总至:自治区环保局污控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邮 编: 830002 传真:0991-2819429

联系人:徐星、薛仲华 电话:0991-2302697、3660426

附: 《全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及填报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2 年 8 月 13 日


主题词: 开展 电磁辐射 申报登记 通知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

抄送:新疆人民广播电台、新疆电视台、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新疆联通通信公司、新疆电信公司、新疆电力公司、新疆宏景通信公司、新疆马兰(飞燕海华、迅波)寻呼通信公司、新疆空军华英寻呼台、新疆红山寻呼通信有限公司、新疆民航通信处、铁路通信新疆公司、塔里木油田通信公司、新疆石油局通信公司、吐哈油田通信公司、自治区气象局通信处、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自治区水利厅通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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